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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8号
发布时间:2019-09-09 17:00:13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企业社保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现对《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3号)关于实施浮动费率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阶段性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对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与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之积。

2.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需要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4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4.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2倍的统筹地区,实施浮动费率制度不受年度基金收支赤字的限制。有中止实施浮动费率前置条件的市一律取消浮动费率中止实施的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在做好数据测算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要提前做好统一经办流程,整合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要加强部门问沟通协作,确保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调整工作顺利推进。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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