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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20条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12 14:4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快速反应,主动担当作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此通知梳理了目前纳税人急需的相关税务政策20条,涵盖了9个主要税种及社会保险费,既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也有为纳税人纾困解难的服务措施,全面减轻纳税人负担。

一、增值税、消费税

(一)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前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公益捐赠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六)医疗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九)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疫情防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十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个人所得税

(十二)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政府给予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十五)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凭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相应文件,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十六)商品储备购销合同、财产捐赠免印花税政策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企业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

(十七)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免土地增值税政策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耕地占用税

(十八)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社会保险费

(十九)社会保险费办理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延期申报和缴税

(二十)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税政策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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