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1.因疫情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2.对于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问: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
问:受疫情影响申请困难减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属于免租金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
2.属于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资料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附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的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广东省层面
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抗疫专项
广东省层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八、支持复工复产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免租金相关政策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东莞市层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
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凭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相应文件,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