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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抗疫,共克难关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25 10:43: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扣除的最新政策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接受捐赠对象的资格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确认并公布名单。

我市目前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名单详见附件。

(三)企业直接捐赠防疫物品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特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三、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扣除凭证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扣除凭证

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扣除凭证

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通过社会组织捐赠,该社会组织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的相关捐赠支出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企业直接针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全额扣除的只限于捐赠物品。现金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对于物品捐赠,企业应当提供注明捐赠物品公允价值的证明(如购进物品的发票等),以便接受捐赠单位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以外的其他捐赠对象捐赠,相关捐赠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扣除的最新政策

(一)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六、接受捐赠对象的资格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确认并公布名单。

我市目前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名单详见附件。

(三)个人直接捐赠防疫物品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特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七、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扣除凭证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扣除凭证

个人可以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捐赠票据进行扣除。如果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扣除凭证

个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八、注意事项

(一)个人通过社会组织捐赠,该社会组织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的相关捐赠支出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直接针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全额扣除的只限于捐赠物品。现金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以外的其他捐赠对象捐赠,相关捐赠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附件:东莞市目前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组织名单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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