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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第三季度的个人所得税缓缴优惠您享受了吗?
发布时间:2020-10-29 10:31: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最近,王老板准备申报他经营的餐饮店三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发现需要缴纳个税9916.31元,于是问起税务局:“是否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体工商户是可以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享受范围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享受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特殊情形

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

 

政策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享受方式很简单,纳税人只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时,正确选择有关选项,即可享受到个税缓缴的优惠政策。

首先进行常规的申报,在申报确认时,系统会自动根据您的申报情况弹出以下提示: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可将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1月征期内一并缴纳;如果确定享受该政策,请选择‘享受该政策’;如果确实需要缴税,请选择‘我要缴税’。”

 

 

选择“享受该政策”,“确定”后完成申报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热点问答

1、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2、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还是系统默认享受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正确选择享受政策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3、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可以,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4.我是个体工商户,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

答: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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