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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2 09:46: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新政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年限由两年调整为五年。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二、执行口径

(一)划分适用新旧政策的标准

判断本次交易适用政策(2年)还是新政策(5年),按照本次交易的合同网签时间确定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8月1日24:00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8月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判断住房是否满5年的标准

判断住房是否满5年的标准与原政策一致。起算时间为个人购买住房时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是指不动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止算时间为个人本次转让住房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三)过渡政策

8月1日24:00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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