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东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共抗疫情 助企发展 > 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发布时间:2020-03-18 17:47:57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特此函告。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