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省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1、初次参加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单位缴费登记或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申请办理。
2、纯社保户提供单位证照原件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对以上两种情况,符合参保条件的,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分配单位社保号;或对已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并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申请重新恢复社保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需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3.【办理条件】
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纯社保户发生社保费缴费义务的。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一款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主动公开 |
第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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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税务机关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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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加省直社保的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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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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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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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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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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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情形】:
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之一(一式一份,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果有体现出资方比例的《公司章程》也可以代替)。
(5)外地单位驻穗分支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各地驻穗代表机构登记证。
(6)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7)其它特殊原因(如文件属秘密件等)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须在单位申请报告上说明。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侧2楼办税服务厅)
附近建筑:马会家居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1.社保缴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