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
省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程通办:否
2.【业务概述】
有新入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的缴费单位可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完成省直社保费增员及减员业务。
对于缴费单位为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缴,可自行通过网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业务(应参保开始年月最长可向前选择12个月)。以2021年11月申请办理为例,最长可选择应参保开始年月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
3.【办理条件】
有职工正式入职或离职材料的参保单位可以为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入职需要在用工之后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增员。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五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主动公开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
(粤府【2001】1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主动公开 |
第四条第二款 |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三款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直接填写份数)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
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
1 |
《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一式两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电子导盘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增减员人员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外国人参保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港澳台人员参保应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电子导盘文件的报送条件为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侧2楼办税服务厅)
附近建筑:马会家居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1.社保费变动(明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