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3个工作日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粤税通
省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参保人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同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人社厅函〔2021〕39号文》确定广东省为社保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省省直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
3.【办理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最后参保单位是我省省直参保单位且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我局申请继续缴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在我省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且最后参保单位是我省省直参保单位的,也可在我局申请继续缴费。
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办理延缴:
(1)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2)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4、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为省本级社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动公开 第一条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 主动公开 全文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主动公开 全文 《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 粤人社函【2012】157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动公开 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9】4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动公开 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21】13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主动公开 全文
5.【办理资料】
个人提供的资料需每页签名确认。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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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税务机关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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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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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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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办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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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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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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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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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参保人声明”须核对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最后参保单位不是我省省直单位或曾经领取过各级统筹的社保待遇的都不符合省直参保的条件,请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省社保局出具的(外省户籍人员还需同时提交所有我省各市级统筹的)个人缴费明细,需复印全部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停保业务不需要提供)。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侧2楼办税服务厅)
附近建筑:马会家居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