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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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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补缴业务
发布时间:2022-03-28 11:34: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省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

2.【业务概述】

2.1【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企业未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及个人历史欠费等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须经省社保局审核确定应缴费金额后,方可到省税务局第三分局进行清缴。

符合条件的并且从未参加省直社保养老保险的,由省社保局直接办理增员并审核确定应缴费金额,无须到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增员。

2.1.1【办理资料】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一次性缴费审核表》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一次性缴费审核表》由省社保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存联。

2.1.2【纳税人办理流程】

缴费人应先向省社保局申请一次性补缴业务,经省社保局审核同意并核定应缴费额后到我局办税大厅办理缴费手续。缴费人须带“银联”标示的银行卡在我局征收大厅进行POS缴费。

(提醒:各商业银行的“银联”卡对单笔刷卡一般都有限额,如缴费金额大于限制刷卡金额,可与开卡银行协商调高限额。如无法调高请改用其它方式缴款。)

2.1.3【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2.2【全额补缴】

缴费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省直社保费。补缴所需费用须从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划扣,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如果单位同时核定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需要两个险种同时补缴。从2017年5月1日起,省直社保费生育保险已全面停止征收,不再允许补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对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对于缴费单位为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缴,可自行通过网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业务,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该业务参照“门前增减员”业务办理。

2.2.1【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一份)

 

 

 

 

 

 

 

 

 

 

 

 

 

 

2

有效的劳动关系和任职时间确认材料

 

 

 

 

 

 

 

 

 

 

 

 

 

 

3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4

补缴人身份证(一式一份)

 

 

 

 

 

 

 

 

 

 





5

工资汇总表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补缴人数超过5人的,须以磁盘形式提交补缴(门前申报)模板。

确定劳动关系文件的复印件:一、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二、能确认劳动关系的已生效的仲裁书、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三、身份为干部或聘干的人员根据相应情况,分别提供调令、军转干部审批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反映的补缴时段须连续,不能间断。

若单位有发生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2.2【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时间范围说明】

(1)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没有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

(2)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成立时间;

(3)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以及对应单位类型和人员类别的各种险种开始时间。

各险种具体开始时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时间):

(1)养老保险:

类型

险种开征时间

政策依据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

1994年1月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粤府〔1993〕8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合同制职工

起始时间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由于全省各地存在差异,以申请人招录为当地合同制职工之月为起始时间。合同制职工的认定以相关劳动主管部门审批为准(加盖印章。没有劳动部门印章,只有用人单位印章的,认为当年合同手续不规范,只能认定为临时工性质,投诉追溯期同临时工,即1989年6月。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临时工

起始时间省直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即1989年6月。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998年7月

 

差额补缴

2006年7月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011年10月15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005年10月1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注:1.广东农村信用社系统补缴省直养老保险的时段为2011年8月以前。

2.对于省财政统发的机关事业类型人员,由于是省人社厅工资处负责审核缴费工资,且省财厅统发工资时已扣缴个人部分在先,无省人社厅的函,我局不予办理。

(2)工伤保险:

险种

开征时间

工伤保险

2009年8月

2.2.3【补缴基数的说明】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所属期实际工资低于缴费下限的,以缴费下限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上限的,以缴费上限为缴费基数。

由于我省从1994年开始才设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所以对于1994年之前无法提供工资发放相关凭证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补缴。

2.2.4【纳税人办理流程】


补缴2009年7月(含)以前的办理流程: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出具《正常补缴事项通知书》给单位→缴费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省社保局生成应缴数据后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我局服务大厅进行缴费

(注:由于2009年7月(含)以前的补缴追溯时间久远,需要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和省社保局共同完成。自2019年6月开始,省社保局完成审核后不再直接扣费,改由省社保局发送数据给省税务局第三分局进行征收。缴费单位可以在省社保局受理后的规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缴费数据,省税务局第三分局也会发送温馨提醒给单位社保联系人手机,请单位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相应税务征收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清缴,否则会产生欠费。)

2.2.5【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3【差额补缴】

缴费单位为单位内人员申报并缴纳省直社保费后,发现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的,可以申请差额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已经申报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差额补缴时,应与养老保险一并办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所属期为2006年6月底之前的差额补缴不予受理。

补缴所需费用须从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划扣,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3.1【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省社保局打印)

 

 

 

 

 

 

 

 

 

 





3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4

工资汇总表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补缴人数超过5人的,须以磁盘形式提交补缴(门前申报)模板。

2.3.2【补缴基数的说明】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所属期实际工资低于缴费下限的,以缴费下限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上限的,以缴费上限为缴费基数。

2.3.3【纳税人办理流程】


2.3.4【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4【退费后补缴】

单位为职工参错社保号,已办结退费,现申请在正确的社保号下补缴,按政策性补缴业务办理。

补缴所需费用须从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划扣,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4.1【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一份)

 

 

 

 

 

 

 

 

 

 

 

 

 

 

2

确定劳动关系文件(一式一份)

 

 

 

 

 

 

 

 

 

 

 

 

 

 

4

补缴人的身份证(一式一份)

 

 

 

 

 

 

 

 

 

 

 

 

 

 

5

退费业务办结的相关明细材料(一式一份)

 

 

 

 

 

 

 

 

 

 

 

 

 

 

6

工资表(一式一份)

 

 

 

 

 

 

 

 

 

 

 

 

 


 
7

 退费后补缴明细表(电子版)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确定劳动关系文件的复印件:一、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二、能确认劳动关系的已生效的仲裁书、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三、身份为干部或聘干的人员根据相应情况,分别提供调令、军转干部审批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反映的补缴时段须连续,不能间断。

退费业务办结的相关明细材料: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审批表、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表。(在我局办理退费业务的提供)

准备期基金清算结算汇总清单、准备期基金清算结算清单或者其他社保部门出具的结算证明材料。(在社保局办理清退业务后提供)

2.4.2【纳税人办理流程】


2.4.3【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需要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1号

广东省政府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

广东省政府

主动公开

全文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

18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二条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关于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23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主动公开

全文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6.【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侧2楼办税服务厅)

附近建筑:马会家居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7.【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业务指引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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