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我局直接征管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0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其缴款期限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