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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11:31: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的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上限26421元,下限5284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执行新基数期间,请各单位每月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2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申报缴纳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省直社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工资,如需调整的可在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办理相关业务,如无法办理可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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