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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11:32: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省本级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165%、0.33%、0.495%、0.66%、0.774%、0.86%、0.99%、1.12%调整为0.18%、0.36%、0.54%、0.72%、0.828%、0.92%、1.08%、1.24%,执行浮动费率的单位按2022年12月省社保局公示的浮动档次调整工伤费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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