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恢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征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40号)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恢复至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费率详见附件二)。请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12月27日
各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恢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征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40号)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恢复至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费率详见附件二)。请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