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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