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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调整2024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佛人社〔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12-19 09:01:08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的公布数据,以及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767元,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01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00元,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01元,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300%调整。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00元,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01元,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300%调整。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8770元,即按2023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590元的300%调整。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2024年1—6月由社保部门负责差额补收,2024年7月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差额补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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