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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2-28 11:05: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8〕340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佛人社〔2018〕333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5599元调整为6059元,单位缴费比例从4%下调至3.5%,个人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0.5%调整为1%。

三、以上调整从2019年1月起执行。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6日)
险种 缴费对象 费率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13% 3100 20004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2%
个人 8%
工伤保险
(工伤一类)
单位 0.20% 3635 18177
工伤保险
(工伤二类)
0.40%
工伤保险
(工伤三类)
0.60%
工伤保险
(工伤四类)
0.90%
工伤保险
(工伤五类)
1.00%
工伤保险
(工伤六类)
1.10%
工伤保险
(工伤七类)
1.20%
工伤保险
(工伤八类)
1.30%
失业保险 单位 0.50% 1720 18177
个人 0.20%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单位 3.50% 6059
个人 0.50%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单位 3.50%
个人 1.50%
生育保险 单位 1.00% 4544 18177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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