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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21 14:22: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8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佛人社〔2019〕148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期至2021年4月30日。

二、2019年5月底前按照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30%征收且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按照70%执行,7月1日后按照下调50%执行。在执行期限内,2019年6月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三、工伤保险费率由税务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下调,各参保单位不需要申请,按时正常申报即可。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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