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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及停办社保业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27 17:02: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9〕175号)、《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医保〔2019〕96号),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首次实施浮动,分三档执行。一档费率为0.32%,二档费率为0.48%,三档费率为0.8%;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维持0.2%不变。新办登记单位及在我市参保未满5年(截至2018年12月)的单位,其单位费率按照二档费率0.48%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166元。

三、因调整缴费标准需要,从2019年9月30日下午5:30起,我市税务部门停办线上线下社保业务。具体恢复办理社保业务时间请留意我局网站通知(网址:http://www.gd-n-tax.gov.cn/gdsw/fssw/fssw_index.shtml)。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19101日)

险种

费率

缴费对象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基本养老保险

13%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3376

19014

12%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8%

个人

失业保险(一档)

0.32%

单位

1720

20073

0.2%

个人

失业保险(二档)

0.48%

单位

0.2%

个人

失业保险(三档)

0.8%

单位

0.2%

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3.5%

单位

5166

0.5%

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3.5%

单位

1.5%

个人

生育保险

1.0%

单位

5166

工伤保险一类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10%

单位

上浮至120%

0.12%

上浮至150%

0.15%

工伤保险二类

下浮至50%

0.10%

下浮至80%

0.1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20%

上浮至120%

0.24%

上浮至150%

0.30%

工伤保险三类

下浮至50%

0.15%

下浮至80%

0.24%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30%

上浮至120%

0.36%

上浮至150%

0.45%

工伤保险四类

下浮至50%

0.23%

下浮至80%

0.3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45%

上浮至120%

0.54%

上浮至150%

0.68%

工伤保险五类

下浮至50%

0.25%

下浮至80%

0.40%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50%

上浮至120%

0.60%

上浮至150%

0.75%

工伤保险六类

下浮至50%

0.28%

下浮至80%

0.44%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55%

上浮至120%

0.66%

上浮至150%

0.83%

工伤保险七类

下浮至50%

0.30%

下浮至80%

0.48%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60%

上浮至120%

0.72%

上浮至150%

0.90%

工伤保险八类

下浮至50%

0.33%

下浮至80%

0.52%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65%

上浮至120%

0.78%

上浮至150%

0.98%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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