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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0-08 11:08: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从2021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申报缴费(往期欠费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业务规则不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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