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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筹资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9 10:43:56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良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筹资政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

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省待遇清单制度》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其个人按规定缴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23年缴费基数上限为21699元,下限为4340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23年,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为4.5%,个人费率为2%;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5%。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特殊群体缴费费基和费率

1.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按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即用人单位费率为4.5%,个人费率为2%。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纳。

2.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基数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费率按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执行,即用人单位费率为4.5%,个人费率为2%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1.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费率按现行标准1%

2.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1%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灵活就业人员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1.退休延缴人员筹资政策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不再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中关于基本医保一档基本医保分类及其筹资规定。

3.上述筹资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1120231231。国家、省对本通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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