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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20 08:55: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要求,现将2023社保年度(所属期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费工资

(一)申报规则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工资额须经缴费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没有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可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申报。申报工资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900元/月)。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二)申报时间

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其中由税务部门批量扣费的请于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

申报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前,请确保已完成所属期2023年6月的社保费申报。申报所属期2023年7月社保费前,请确保已完成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申报途径

1.已开通网报的用人单位请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缴费工资调整】模块进行申报。

2.未开通网报的用人单位请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注意事项

(一)上述所指“工资”,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仅仅指基本工资。

(二)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报月平均工资的,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2023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缴费基数的,请于自行申报所属期7月的社保费前,其中由税务部门批量扣费的请于7月10日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调整缴费基数】调整,参保险种缴费基数需在上下限范围内。

(四)请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密切留意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ssw/fssw_index.shtml )、“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各险种缴费标准的通知,及时在缴费账户存足余额,以免扣费失败,影响社保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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