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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佛人社〔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8-07 16:12:29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缴范围

我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按本工作指引执行。

二、补缴溯及时间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我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三、补缴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我市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因缺乏凭据而无法证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签章确认补缴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意见不一致的,职工的缴费工资暂按历年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最低标准核定。

四、利息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补缴本金,补缴所需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主动补缴办理程序

(一)相关补缴业务由用人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分局(所)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齐全的证明材料,包括:补缴人员户籍证明(补缴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证明本人工资薪金的材料(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3年(含)的,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超3年的,若只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的,必须一并提供用人单位给本人发放工资薪金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应补缴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责任、义务和权益。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缺少资料的,由税务部门当面告知;材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六、相关事项

(一)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原用人单位市场主体登记已注销(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情况,不适用于政策性补缴。因机构改革、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情形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可由新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存续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新用人单位申请补缴。

(二)补缴时段内的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段内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本指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佛人社〔2019〕75号)同时废止。各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反映。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遵从新规定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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