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739号)要求,并结合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工作需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发现,因上位法依据发生改变、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等原因,共有4份税费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全文废止或宣布失效。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对外公布《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