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与佛山市财政局共同制发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及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决定全文废止《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