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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6 10:28: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佛山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广东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山市税务局已对外公告佛山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本《公告》对外公告佛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公告佛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

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属于跨年度的,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以通告形式适时更新发布。

四、《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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