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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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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