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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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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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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2%;

)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申报纳税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按月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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