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现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加盖于行政复议工作中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名义出具的各种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自2018年11月8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样式
关于《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