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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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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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