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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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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9、

服务业

1.2

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综合税率征收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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