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一、《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