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