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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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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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