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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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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地区

预 征 率

核定征收率

类   别

税  率

类    别

税  率

蓬江江海

新会

保障性住房

暂不预征

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

5%

其他类型房产

3.5%

其他类型房产

6%

鹤山

台山

开平

恩平

保障性住房

暂不预征

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

5%

其他类型房产

3%

其他类型房产

5.5%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执行,2013年3月1日前已经开始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采用核定方式清算的,仍按原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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