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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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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国税发〔20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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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下列6份文件停止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茂国税发〔2004〕171号)、《转发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茂国税发〔2004〕228号)、《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茂国税发〔2005〕7号)、《转发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国税办发〔2006〕10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国税函〔2008〕187号)和《关于明确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国税函〔2008〕206号)。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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