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