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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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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联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 《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 《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根据 《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工程造价时,适用的是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苗木清单 (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 《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8年后的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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