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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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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清地税发〔2008〕8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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