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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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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粤国税2013年第1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特此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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