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 韶关市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纳税人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