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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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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汕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2018年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开发项目性质和所在地,区分适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金平区、龙湖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4%。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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