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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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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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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予以更新。

珠海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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