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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财税〔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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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事项。2021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人)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凭水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各镇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办理缴费。缴费单位(人)办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凭住建部门审核并出具的《中山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其中,市审批项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办理缴费,翠亨新区审批项目到南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其余镇街住建部门审批项目到对应镇区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办理缴费。我市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目前由省级税务部门征收。我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目前尚未开征,开征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非税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缴费单位(人)按财政部门非税缴款流程办理缴费。

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退费事项。2021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征收的四项非税收入,因缴费单位(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导致退费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及实施退费;除前述原因外申请办理退费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对应业务审批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税务机关实施退费。

对于已按照财政部门非税缴款流程完成缴费,不属于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如需办理退费业务,按原流程办理。

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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