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二、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具体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机关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等因素按年确定,确定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的,可选择按照《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或本公告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后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方法及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