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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5年3月1日 国税函发〔1995〕79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3: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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