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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多项财税支持政策密集发布!
免税、贴息、延长结转年限多措并举
发布时间:2020-02-11 16:36:19来源:羊城晚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羊城晚报记者 莫谨榕)为了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7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多项税收支持政策,分别对相关企业、个人及捐赠方面给予多项税收支持政策,各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防疫人员补助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同时,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捐赠税收政策方面,《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要求,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还强调,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亏损

结转年限延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多项政策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上述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上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确保抗疫重点企业

融资成本低于1.6%

2月7日上午,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会上介绍已出台的各项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余蔚平提到,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此外,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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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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