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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0问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3-27 18:5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题一:国家最近出台了哪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同时,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对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做出明确。

问题二: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解析: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个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解析: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四:我省出台了哪些与疫情防控相关个税便民措施?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为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问题五:哪些人取得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税优惠。

问题六:哪些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析: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问题七: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解析:从什么时候开始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享受免征个税优惠?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题八:民营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民营企业发给个人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九:企业发给个人现金以购买医疗防护用品,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发放现金的,需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什么时候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可以免个税?

解析:支持疫情防控方面个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在此期间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可以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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