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 热点解答
纳税人与房东签订完租赁合同后,房东将租赁合同收回,不愿意留存一份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0-02-07 15:40: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